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论证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工作;
(二)评定选拔重要人才项目,负责人才引进的学术评议工作;
(三)评定学校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五)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学校战略发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七)审议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工作;
(八)学校、学院和临床医学院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设置学位委员会,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研究、决定学位政策和事务、导师政策和事务、培养政策和事务、学位审定政策和事务等事项。
学校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状况和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规模设立相关学院学位委员会。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为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学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学校及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
学校学位委员会由校内外知名教授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定申请硕士和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细节审核,经评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调整或评估结果;
(四)审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六)评定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七)讨论、决定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以及改革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八)审定学校违规获得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